-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255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伟德国际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7
泉州市伟德国际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49号
当事人:泉州市伟德国际
阿凸海鲜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2DALX65,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伟德国际
后龙镇割山村社里下片11号。经营者:陈其聪,身份证号:350521********7035,住址:泉州市伟德国际
后龙镇割山村。
经查实,2024年12月13日我局在开展餐饮店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燃气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我局责令当事人于12月21日前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5.《泉州市伟德国际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4年 1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306项一般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伟德国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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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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