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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厂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10-16 10:00 阅读人数:1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并制定《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23〕6号)等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闲置低效工业厂房的盘活利用,促进闲置资源尽快再开发、再招商,提高厂房集约利用效益,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宗旨

制定出台《关于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厂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运用行政、市场、司法等手段,依法依规开展排查处置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区闲置低效工业厂房的盘活利用,力争到202512月31日全区实现盘活发展低效闲置厂房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三、制定过程

本《实施意见》由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高新产业园区指挥部等部门参与讨论制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意见》。同时,根据《伟德国际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区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定标准、处置方式、鼓励措施、实施步骤、明确分工、工作保障、附则等9部分内容。

其中,鼓励措施主要有三条,厂房转让奖励。对受让方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二是企业小升规奖励。对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20万元。三是支持标准化园区建设。改造项目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可由15%提高到30%;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允许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5%且不大于7000平方米的小型商业。

五、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关键词解释

1.闲置厂房。主要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不动证,处于没有任何生产或经营活动状态的厂房。

2.低效厂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厂房: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文件规定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根据泉州市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结果纳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期限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

3)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城市(城镇)规划要求,并列入产业布局调整计划的;

4)近三年企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全区(不包含石化园区)平均水平40%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美付联系电话:0595-87987676(伟德国际 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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