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体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
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问题。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是解决就业技能和短期工作问题。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长期学习与短期参训相补充,是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退役军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对于教育培训内容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自己素质和能力的不同方式。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军人的知识层次越来越高,他们退役后追求更高的学历、实现更好更稳定的就业的愿望也更加强烈。《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为此,本条明确要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体系,以保障退役军人接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的权益。
2.建立教育培训协调机制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涉及学校、财政、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同向发力,因此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是必要保障。近几年,在国家统筹协调下,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出台了许多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同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放宽退役军人接受高职教育的人学条件、推行“工学结合”的教学办法提高学费减免资助标准。这些实际举措有效促进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