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文件精神,泉州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方案依法经过价格听证程序后,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1、省一级达标学校950元/生、学期;
2、省二级达标学校850元/生、学期;
3、省三级达标学校750元/生、学期;
4、一般普通高中:中心城区720元/生、学期,县(市)城关650元/生、学期,农村350元/生、学期。
二、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普通高中学费执行新的标准后,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文件规定,加强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
1、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由各县(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标准,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代办费标准应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制定,代办费不缴存财政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抄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对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在社会实践基地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市)价格管理部门据实核定,不得盈利,否则,不得制定和收取上述费用。代办项目在事毕结清后,其收支情况必须在学校范围中公示。
3、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4、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控制“择校生”人数。三级达标以上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在总招生计划内允许招收不超过30%的“择校生”,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收取的“择校费”应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和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5、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还要适当提高,减免贫困生的比例应占学生总数的15%以上。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6、各地物价、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收费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反“择校生”招生政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起执行,各学校接文后,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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